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公司已在半年度报告中详细阐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详情请查阅半年度报告第三节、五、“风险因素”部分的相关内容。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曾宪成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客观、线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事项;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及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赞同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8月25日,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收益凭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5号),赞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截至2023年8月4日止,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等各项发行费用1,470.9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29.07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77号)。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且依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
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收益凭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及子公司依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分笔按不同期限投资上述现金管理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使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收益凭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收益凭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2、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
1、《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6日(星期三)16:00前通过公司电话或投资者关系邮箱(将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文字互动环节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发展理念,公司参与了由上交所主办的2023半年度制药及生物制品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此次活动将采用视频和网络文字互动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届时可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参与线上互动交流。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视频和网络文字互动召开,公司将针对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四)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6日(星期三)16:00前通过公司电话或投资者关系邮箱(.cn)将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文字互动环节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迪西”)于近日收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出具的《关于变更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广发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的保荐机构,原委派易志强先生、李映文先生为公司该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首发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广发证券将就首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广发证券同时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委派黄晟先生、易志强先生担任公司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方便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广发证券决定委派黄晟先生(简历附后)接替李映文先生继续履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业务已交接完毕。
公司董事会对李映文先生在公司首发上市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黄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负责或参与了美迪西科创板IPO项目、博济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美迪西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柳药集团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等多个项目。黄晟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5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2,690,355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78.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7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4,709,299.4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5,290,674.59元。2023年8月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7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美迪西普晖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西普晖”)、全资子公司美迪西普瑞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西普瑞”)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注:根据各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签约银行主体分别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晟、易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全资美迪西普晖、美迪西普瑞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晟、易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美迪西普瑞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西普瑞”)缴纳已认缴但尚未全部实缴注册资本14,300.00万元,并提供不超过26,7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美迪西普晖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西普晖”)提供不超过7,7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资金使用需求,公司将分批次实缴该认缴出资及拨付前述借款。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截至2023年8月4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9,999,974.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等各项发行费用14,709,299.4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5,290,674.59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7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美迪西普瑞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美迪西普瑞的注册资本为20,000.00万元,其中已实缴5,700.00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美迪西普瑞实缴注册资本14,300.00万元,不增加注册资本。本次实缴注册资本完成后,美迪西普瑞的注册资本不变,实缴资本为20,000.00万元,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美迪西普瑞提供不超过26,7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借款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到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该笔借款可自动续期。本次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不作其他用途。
美迪西普瑞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募集资金,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定期按照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美迪西普晖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实施主体之一。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美迪西普晖提供不超过7,7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借款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到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该笔借款可自动续期。本次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实施“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不作其他用途。
美迪西普晖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募集资金,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定期按照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美迪西普瑞实缴注册资本14,300.00万元并提供不超过26,7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美迪西北上海生物医药研发创新产业基地项目”;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美迪西普晖提供不超过7,7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药物发现和药学研究及申报平台的实验室扩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资金使用需求,公司将分批次实缴该认缴出资及拨付前述借款。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1、《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3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5号文)核准,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美迪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5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5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3,25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以及各项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64,498,785.43(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8,751,214.57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3,848,088.5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10月31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共计人民币44,368,598.70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9,959,0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使用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项目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94号《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本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完成置换的金额为54,327,598.70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2年10月28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3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为1,3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共计3,377.68万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转出时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企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2,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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